据了解,欧美发达国家塑料制品的禁铅工作早在上世纪90年代就逐步展开。1996年美国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颁布文件,规定进入市场的PVC制品的铅含量要小于200ppm;加拿大和南美一些国家也颁布法规,严禁在PVC制品中使用铅盐稳定剂;2000年,欧盟PVC行业签署了自愿承担义务协议,给出了明确的禁铅时间表,承诺2015年在欧盟内部实现全面禁铅;2005年8月和2006年7月分别实施的《报废电子电器设备指令》(WEEE)和《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RoHS),对电子电气中应用的铅、镉明确了限量要求;
为顺应国际上PVC行业的禁铅潮流,我国近年也陆续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限制和减少铅盐稳定剂的使用。2003年起开始执行的《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GB6675-2003)中限定了玩具材料中可迁移元素铅的最大限量为90mg/kg;2004年,建设部公告中明确指出在给水UPVC管必须采用非铅盐稳定剂;2006年8月11日《给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GB/T10002.1-2006)开始实施,要求明确注明饮水用PVC管材必须为非铅盐稳定剂生产;2006年2月28日七部委联合出台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对铅、镉等有毒物质做出了与RoHS指令相同的限量规定;2009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国家标准《聚氯乙烯人造革有害物质限量》(GB21550-2008),限定人造革中可溶性铅含量应不大于90mg/kg,可溶性镉含量应不大于75mg/kg。
由此看出,我国塑料行业的禁铅工作正在有序地推进,并在儿童玩具、给水UPVC管、电子信息产品和人造革等制品中取得了可喜的进展。但从中塑协塑料助剂专委会提供的统计数据来看,在2012年热稳定剂50多万吨的产量中,非铅产品所占比例还不到20%,铅盐稳定剂市场份额依然占有绝对的优势地位,非铅稳定剂也仅限于已经出台的国家标准明确禁铅的几个品种和出口到欧美等国的PVC制品。我国PVC制品用热稳定剂的环保之路依然任重道远。
今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再次给生产涉及含铅、镉等重金属化合物的生产和使用企业敲响了警钟。此次司法解释“严”字当头,堪称是一部环境污染的重典,它不仅扩大了污染物的范围,新增了污染环境罪的入罪标准,而且降低了入罪门槛。这意味着,今后国家在执行、监管各项关乎环境与人身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时将更加坚决和严格,不符合国家相关环保指令和安全标准的企业,将会面临经济和法律的双重制裁。在这一严峻的形势下,PVC制品用热稳定剂禁铅工作再次提到了议事日程上。